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李冬 杨婷)“本想着还不知道啥时候能见到当事人,没想到这么快。我当日控告,你们当日就给我解决了。”近日,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向宁乡市检察院控告宁乡市公安局阻碍其行使会见权利,事情得到解决后,李某向检察机关表达感谢。
“律师会见必须经办案单位同意方可会见。”今年3月,宁乡市检察院在监督办理此案的过程中,发现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同样遭遇了会见受阻的情形。宁乡市检察院当即安排驻所检察官和宁乡市看守所沟通,核实律师会见受阻原因。经走访核查查明:宁乡市看守所因为侦查机关特别交待须经办案单位同意才能让律师会见,导致律师会见时受阻。
调查核实后,宁乡市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律师法》第33条等规定,依法督促侦查机关及时保障律师行使会见权。
“律师会见权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辩护律师开展刑事辩护的基础手段与重要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这两类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才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2023年11月6日,为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宁乡市检察院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在充分听取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向宁乡市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对随意扩大限制会见案件范围、违法限制律师会见等行为依法纠正和整改,与此同时,对进一步强化构建新型警律关系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律师是法治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等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律师合理恰当的介入对于督促侦查人员遵纪守法、依法办案起着鞭策、监督作用。宁乡市检察院将进一步发挥检察履职能动性,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多方联动,多管齐下,充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宁乡、法治宁乡贡献力量。
责编:李翔
一审:李翔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